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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驰名商标案件原告被告分别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时间:2017-01-15  【转载】

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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