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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91条2款规定的抵押物转让价金属于当事人合意行为

时间:2017-03-30  【转载】

《物权法》191条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时,转让价款属于抵押人与受让人私自合意的结果。即便抵押人已收取转让价金,对于已经合法设立的抵押权而言,抵押权并未消灭,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主债务,否则,主债务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仍有权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对私自受让人而言,即便占有抵押物,仍不能取得物权,在债权人主张抵押权时,要么任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要么涤除抵押物上债务负担,获得完整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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