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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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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麻花外包装没标“生日” 商家赔千元

时间:2017-03-30  【转载】

沈阳一百货公司太原街店因销售没有生产日期的麻花,被消费者起诉索赔。

  昨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这家店退货并赔偿消费者一千元。

  麻花没有生产日期

  厂家称不会对人体有损害

  2016年12月15日,沈阳男子李某在沈阳某百货公司太原街店花了19.50元,购买了标称“桂发祥十八街夹馅麻花”一罐(净含量150克)。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为“6个月”,生产日期标注为“请见包装罐侧面”,但包装罐侧面并未标注生产日期。

  李某向超市服务台投诉。经过沟通,服务台主管告知他,会及时跟厂家取得沟通。但经过多次沟通,厂家承认未标注生产日期是生产上出现的问题,但认为此产品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所以不同意赔偿。

  于是,李某将太原街店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1000元。

  商家愿意赔偿实际损失

  拒绝给惩罚性赔偿金

  今年2月,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太原街店认为,赔偿应当以发生实际损失为前提,但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食用涉案商品受到伤害。即使涉案商品在销售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他们也无需承担给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仅需对李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可。

  李某没有证据证明他们销售无生产日期的商品,没有证据证明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使李某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所以,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商家退货

  并赔偿一千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到太原街店购买“桂发祥十八街夹馅麻花”一罐,并支付相应价款,双方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太原街店应向李某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

  现李某以19.50元的价格购买的由太原街店销售的“桂发祥十八街夹馅麻花”未标注生产日期,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据此事实,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被告退货并主张支付其1000元的赔偿。

  昨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因太原街店销售无生产日期产品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太原街店给李某退货,并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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