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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超生女员工请假遭拒,旷工被辞退后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时间:2017-05-30  【转载】

刘女士计划外怀上第三胎,向公司请假未获批准后便离岗,数日后,刘女士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经劳动仲裁后最终对簿公堂。近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刘女士因旷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判败诉。

  据了解,2015年3月,刘女士因生育向公司递交请假条,因其第三胎是计划外怀孕不能提供符合生育的证明,因此请假一直未获公司批准。2015年5月15日,刘女士再次提出休产假,但未获批准,刘女士为此也未去上班。2015年5月20日,公司向刘女士发出通报,称因刘女士连续旷工3天以上,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因此扣取了刘女士的旷工工资。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裁决,刘女士任职公司返还多扣的旷工工资,并驳回了刘女士其它仲裁请求。刘女士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刘女士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均规定了不得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因此,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扣发的工资共计18000余元。而刘女士曾任职的公司则辩称,公司要求刘女士按要求提供符合计划生育的证明以便批准假期,但刘女士一直未提供相关材料,并于2015年5月擅自离岗旷工3天以上,故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规定,认定刘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无须向刘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在未获假的情况下,擅自不去上班,且至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已旷工三天以上,故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已向刘女士及其他员工公示的《员工手册》的规定,认定刘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无须向刘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是以刘女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在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限制。综上,刘女士主张公司向其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公司多扣的刘女士工资法院判令退回。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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