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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海事仲裁的简易程序
1.缩短了各项期间。(1)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短于普通程序的20日的规定。(2)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和反请求,短于普通程序的45日答辩和45日提出反请求的规定。(3)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应提前15日通知双方当事人,短于普通程序的30日的规定。(4)仲裁庭应在开庭之日起30天内作出裁决;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90天内作出裁决。
2.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案情较为简单,为了更加迅速地解决争议,都由1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首先共同协商选定1名独任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则仲裁委员会主任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15日届满后指定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3.审理方式更为灵活。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除非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才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而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或仅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的,一般也只开一次庭。
《仲裁规则》第76条规定: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但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及的金额与第68条的规定抵触的除外。这一条是针对仲裁请求变更后超出了人民币50万元或反请求金额超出了人民币50万元的情况所作的规定。根据《仲裁规则》第68条的原则,上述两中情况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适用普通程序,因此,《仲裁规则》第7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即当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后的请求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应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除非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否则,有任何一方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改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标的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审理。上面的案例中,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争议金额也没有超过人民币50万元,因此可以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因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案情简单,争议标的较小,因此仲裁收费也较低廉。日前,海仲修改了现行2001年仲裁规则中关于简易程序立案费的收取。修改后的仲裁费用表规定: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万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立案费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酌情决定。该修改的目的是考虑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较小,仲裁费较低,从而为了进一步便利当事人,授权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酌情减少简易程序案件的立案费。在海仲最近受理的简易程序案件中,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已经按照该规定减少了立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