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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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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标的额占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额的比重呈逐年递减趋势。实施集中管辖前,受理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额均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中外商投资纠纷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标的总额较大,2001年1.4亿元,占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额的53.2%。实行集中管辖后,外商投资纠纷案件标的额占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额的比重逐渐下降,2002年39.3%.2003年30%.2004年降至26.1%。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标的额较大的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中大多附有仲裁条款,合同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而小标的合同及个人投资合同一般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使得法院受理的外商投资案件标的额逐年下降。

2.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居多,比重呈下降趋势。近四年来,外商投资案件中涉港澳台案件占到六成以上,但在外商投资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却呈逐年下降趋势,2001年为78%.2002年为71%.2003年为64%,2004年为61%。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地理上紧靠我国内地,与内地经济联系密切,语言环境相同,对内地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也更加熟悉,所以涉港澳台投资纠纷数量与港澳台资企业.个人在内地投资数量成正比关系。

3.个人投资案件逐年增多,小标的额案件超过一半。原、被告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外商投资纠纷案件2001年为3件,2002年19件,2003年23 件,2004年30件,分别占当年外商投资案件的33%.54%.55%和61%。同时,小标的额投资纠纷也不断增多,涉案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近年来个人投资纠纷案件的50%以上。

4.案件类型多样化,出资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逐渐增多。2001年,受理外商投资纠纷仅涉及三资企业股东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类型较为单一。自2002年起,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趋势,除三资企业合同纠纷外,还增加了隐名投资.特许加盟引发的纠纷以及各种类型的出资纠纷,并出现涉及公司利润盈余分配.股东知情权和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等新类型案件。2001年至2004年,共受理各类出资纠纷案件60件,占外商投资案件的45%,位居各类外商投资纠纷之首。这与市场要素配置日渐成熟.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以及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等因素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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