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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军产房房改后可依法继承或分家析产

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育有三子分别为张1、张2、张3。张某于2009年10月去世,王某于2004年8月去世。张某与王某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一套(军产房),张某去世后三个儿子达成《遗产处理协议书》,约定上述房产归为三人共同财产,暂由张2居住管理。后张3听说该房产可以继承过户,与其他二人协商,但因房产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该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暂计60万元)。
赵娜律师受张2的委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
【审理过程】
张1辩称,同意依法分割。
张2辩称,首先,涉案房屋属于军产房,现仍属干休所管理,过户困难;其次,由于我在北京没有其他住房,也没有经济能力再购房,全家户口也都在此,只能在此居住,因此主张房屋所有权给其他继承人补偿。若该房屋无法评估,同意按照2010年经济适用房评估价格为5010元/平方米对原告进行补偿;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我自1997年开始从外地请假(停薪),配偶提前内退,一起返京照顾父母,并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在父亲生活不能自理的五年间,照顾得更无微不至,尽心尽力,有护工和邻居的证言,故依法应该多分遗产。
审理过程中,各方同意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最终评估价格为189万余元。
【判决结果】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变更为张2所有,张2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某1、张某3房屋折价款每人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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