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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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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

一、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方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立法予以细化,认为以下几种案件,通常应当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进一步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规定,明确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这五类案件是: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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