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langlsh.com 东莞大朗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一、原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持有人。
原告于1998年9月30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效期为30年,并合法取得6.3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被告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占为已有,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被告仍拒不返还。
原告在2000年左右因家庭劳动生产力减弱,将其中的4亩承包地口头交由被告进行代耕代种,虽然被告实际代耕代种多年,但其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本案中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任何明确的流转协议,只是口头交由被告进行暂时代耕代种,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所承包的土地,其被告拒不返还,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涉案承包土地不适用诉讼时效。
本案中所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属于物上请求权,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只要被告侵犯的状态持续,原告都可以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的请求,以保护物权的绝对性。
四、被告进行代耕代种所获得的补贴以及农业税的交纳,并不能说明原告与发包方终止或解除合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发包方订立新的承包合同,这表明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并不能当然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故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原告所有。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所侵占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