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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微信购物引纠纷 聊天记录定损失
时间:2018-04-15 【转载】
微信作为近年来火爆的聊天工具,其所衍生的支付方式因便捷性、及时性、简易性而受到群众的广泛推崇。
近日,禹会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因微信购物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于2018年1月份在网上认识后,刘某即向周某购买车厘子,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确认原告订货70箱,价格为230元每箱(每箱重十斤)。此后,刘某亦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五次向周某转账14420元。周某确认收钱后,仅通过快递公司陆续发货19箱(每箱重五斤),此后便不再供货,对于尚余的货款10420元亦未返还,截止起诉时周某仍未予交付亦未返还刘某购物款。
承办法官依据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转账记录,对原告购买事实予以确认,因被告收到款额后未予交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
承办法官再次提醒:微信购物需谨慎,聊天记录要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