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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双倍工资补偿
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黄和平及法官助理曹帅了解到,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
2016年1月1日,汤某经竹林公司(系化名)聘用,负责竹林小店经营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临时工聘用协议》,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竹林公司未与汤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汤某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因竹林公司一直未为汤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拖欠2017年7月、8月工资未予发放,汤某于2017年9月1日与竹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汤某认为竹林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未给汤某缴纳社保,未与汤某签订劳动合同,损害了汤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向桃江法院提起诉讼。桃江法院一审判决汤某与竹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竹林公司支付汤某经济补偿金4123元(2061.5元/月×2个月),支付汤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430.5元(2061.5元/月×7个月)。竹林公司不服,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采取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了解案情,并多次向当事人做工作,但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经公开开庭审理,竹林公司自2017年1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汤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汤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竹林公司未给汤某缴纳社保,汤某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竹林公司应当向汤某支付经济补偿。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均耐心细致地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释明法律,普及劳动法律知识,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个案例也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劳动者可运用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文章: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