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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未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时间:2018-05-15 【转载】
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因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打工相识,1990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生育一名男孩,现孩子已成家。婚续期间,二人购置房产两套,购买东风标志牌车辆一辆。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无法忍受这种争吵的生活,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双方于2007年分居至今。综上,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且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继续下去已没有意义,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1989年相识、自由恋爱, 1990年结婚,且婚后生育了一个男孩,共同抚养成人,期间经历了近三十年的风风雨雨,这么多年的夫妻感情,双方都应当珍惜。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甚至争吵,实属正常,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宽容相待,还是能化解这些矛盾的。原、被告已人至中年,应更加珍惜彼此的缘分,面对婚姻生活中的矛盾误会,双方要共同沟通,互相谅解,互相信任,互谅互爱,共同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不宜草率离婚。在本案中,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其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且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打工相识,1990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生育一名男孩,现孩子已成家。婚续期间,二人购置房产两套,购买东风标志牌车辆一辆。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无法忍受这种争吵的生活,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双方于2007年分居至今。综上,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且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继续下去已没有意义,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1989年相识、自由恋爱, 1990年结婚,且婚后生育了一个男孩,共同抚养成人,期间经历了近三十年的风风雨雨,这么多年的夫妻感情,双方都应当珍惜。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甚至争吵,实属正常,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宽容相待,还是能化解这些矛盾的。原、被告已人至中年,应更加珍惜彼此的缘分,面对婚姻生活中的矛盾误会,双方要共同沟通,互相谅解,互相信任,互谅互爱,共同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不宜草率离婚。在本案中,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其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且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