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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单位“告”员工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男子被雇用后,未与用工方签订书面合同,没想到刚刚工作一个月便受伤,随后以从事劳务工作受到伤害为由,将招聘他的个人以及单位告到法院。由于劳务和劳动关系下,职工受伤赔偿数额存在差异,单位竟然又将员工“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律师称,这或为我市首例单位要求确认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最终,男子获赔12万元。
  
  未签合同,工作一个月便受伤
  
  今年59岁的刘德强具有“起重机械作业”资格证书。2011年10月,我市一家大型国企的部门经理豆某在解放广场劳务市场招聘,豆某以公司的名义在河北承德承包了一个大型安装项目,正需要大批的技术人员。
  
  刘德强去应聘,豆某一看,刘具有起重工的资质,特别高兴,当即答应刘德强月工资3000元,而且管吃管住,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当年的10月11日,豆某领着刘德强来到承德的工地工作。
  
  没想到刘德强刚刚工作一个月,便发生意外。11月11日,刘德强到厂区内的废料库房调运一批钢管,当他独自一人走到两堆废钢管中间时,其中一堆钢管突然滚落,砸在刘的右腿上,他当场摔倒无法动弹。豆某和其他工友闻讯赶到后,立即将其送到附近的承德市某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5天。
  
  未申报工伤,用工方不愿担责
  
  出院后,刘德强回到大连,又进行过两次治疗。医疗费均由豆某承担。在受伤期间,没有人给刘德强去申报工伤,刘德强自己不懂法律,也没去申报工伤。一年半后,他突然听人说,像他这种情况,是可以获得一笔赔偿款的。于是他找到豆某要求赔偿。
  
  在刘德强多次要求下,2013年9月,豆某以其所在的大型国企的名义,委托了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刘德强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并承诺将按照伤残等级,一分不少地赔钱给刘。2013年10月14日,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委托劳动鉴定结论通知单》,刘德强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当刘德强手持这份《通知单》要求豆某赔偿时,对方开始找各种理由推托,最后竟然躲着不见,就是不想承担相应责任。刘德强找到豆某所在的国企,对方称,承德的项目是豆某个人承包,人员也由豆某个人负责,出了安全问题,与公司无关。
  
  劳动仲裁不受理,看本报找律师
  
  2013年10月,刘德强申请劳动仲裁,以受工伤为由,请求豆某所在的国企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但劳动仲裁机构回复,刘德强与该企业既无劳动合同,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该企业以及刘本人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工伤,因此他们虽然同情刘德强的遭遇,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无法予以受理。
  
  自己手持伤残九级的鉴定书,竟然无法获得赔偿,他异常气愤,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2013年10月23日,刘德强看到《半岛晨报》上刊登了一则《双重劳动关系下,发生工伤谁来赔》的案例报道,于是他找到代理此案的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的张荣君律师,委托对方代理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焦点
  
  劳动劳务 一字之差赔偿数额不同

  
  张荣君律师接受委托后,意识到这起案件的复杂性。经过深思熟虑,他直接以刘德强从事劳务工作受到伤害为理由,将招聘他的豆某和豆某所在的大型国企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沙河口区法院。
  
  【项目经理】后果应由公司担
  
  2014年1月23日,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豆某的代理人认为,豆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豆某是大型国企的员工,是受公司指派担任承德安装项目的经理,其属于职务行为,其招聘刘德强也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且豆某与公司也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发生的后果均由公司予以承担。
  
  【被告国企】公司实在太冤枉
  
  但被告国企却认为,公司根本就没有刘德强这么个人,既未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给他发过工资,更没有给他交过保险。虽然刘德强手持的《委托劳动鉴定结论通知单》上“委托鉴定单位”是公司盖的章,但那只是根据豆某的请求,为了弄清楚刘德强是否构成伤残的权宜之策。如果让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太冤枉了!
  
  【原告律师】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招聘刘德强时,是豆某出面进行的,每月的劳务费也是豆某发放的。因此,可以认定刘德强与豆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应当予以赔偿。
  
  张律师当庭表示,因为劳务中受害赔偿数额较多,而工伤赔偿中刘德强已经处于退休的边缘,所得赔偿数额会相对少些。所以,坚决要求以劳务关系获得赔偿。
  
  首例单位要求确认与员工存劳动关系案
  
  就在法庭审理此案过程中,今年2月21日,刘德强突然接到了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传票。原来,豆某所在的国企竟然把他给“告”了,对方仲裁请求为“要求仲裁庭确认大型国企与刘德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荣君律师表示,案件进行到此时,对刘德强来说绝对是一个好消息。
  
  今年3月份,劳动仲裁庭分两次开庭审理了这一“有些特殊”的案件。公司一方一口气举出《机电产品内部协作合同》等10份证据,言之凿凿地称,豆某与刘德强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而公司与刘德强之间就是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律师称,这或为我市首例单位要求确认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
  
  随后,张荣君律师配合仲裁庭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豆某以国企公司的名义一次性赔偿刘德强人民币12万元整。刘德强向沙区法院撤回起诉,公司也向劳动仲裁机构撤回仲裁申请。
  
  提醒
  
  要在一年内申报工伤
  

  针对此案,张荣君律师表示:员工受伤后,在单位没有申报工伤的情况下,一定要在一年以内自己去申报工伤。如果职工未在法定时限内申报工伤,也不意味着职工就丧失了索赔权。要根据劳资双方存在的、具体的法律关系,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劳务雇佣关系,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劳动关系,则要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予以索赔。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报料人:张先生;线索费:60元)本报有奖报料热线    82488888
  
  链接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明确的界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却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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