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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未缴纳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2008年8月某留学服务公司聘用唐某为学员提供签证辅导,唐某入职后一个月负责人发现其已怀孕多月,2008年12月唐某因回家待产口头提出辞职,这时留学业务已经到了淡季,辅导课程基本停滞,公司也口头表示同意。2009年6月唐某回到公司要求继续上班,公司表示目前岗位已经没有空缺,予以回绝。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服务公司向其支付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和药费。
服务公司辩称:公司已与唐某口头约定其每周授课5天每天3小时,唐某是同意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双方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更何况唐某已经在2008年12月与公司结束劳务关系。即便成立劳动关系,也是非全日制用工公司,无需负担唐某因生育发生的相关费用。
仲裁委员会裁决:因服务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系劳务关系或非全日用工,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不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因其未给唐某缴纳生育保险,因此应当负担唐某请求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和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