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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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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受保护 提供假证害自己

怀化中院判决了三起因原告提供假证据而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庭审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某某等一案中,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溆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麻阳水工商所溆工商麻阳水案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向某某等三被告的委托人向法庭提出了异议。被告向某某等提出证据系伪造,要求法院调查核实。经怀化中院到溆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并对调查材料进行质证,证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属伪造,故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美的电器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向中俊等侵犯其商标权,故其诉讼请求,怀化中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由于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妨害了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另行制作罚款决定书,对原告的该行为予以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中则具体决定:对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每案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三案共计3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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