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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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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窃贼“致富”不成反进牢房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一起团伙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圭、杨山、杨青(均系化名)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3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一万元。
原来,杨圭、杨山、杨青均是该县中寨镇人,三人嫌在外务工辛苦且工资不高,为了达到“来钱快”、早日“致富”的目的,遂一拍即合,产生了偷人财物的念头,并积极预谋作案。2014年5-6月期间,被告人杨圭、杨山、杨青驾驶购买来的一辆二手货车先后到新晃、天柱、沅陵等县盗窃作案7次,盗得耕牛7头、马2匹、木材近20立方米。其中杨圭、杨山参与盗窃七次,涉案价值达人民币92 952元,杨青参与盗窃四次,涉案价值达人民币77 05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圭、杨山、杨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杨圭有立功情节,杨山有立功、坦白情节,杨青有坦白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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