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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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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方法救人 害人又害己

辰溪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李玉莲在被害人发病晕倒后,未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而采取一系列迷信方法进行施救,加速了被害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2月3日,罗兴礼在被告人李玉莲家中突发疾病,李玉莲认为罗兴礼被鬼神附体,即口念咒语,朝罗脸上喷了三口灰水,并铁钉放在罗兴礼的舌头上并用三个手指压住,接着又灌了罗两碗灰水,罗仍无反应,李玉莲遂将罗鼻子咬破、下巴咬掉一块肉,用铁锤拔掉对方八颗牙,不久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发现罗兴礼已死亡,经鉴定,罗兴礼生前突发疾病,致心力衰竭而死亡,外力损伤及不当抢救措施加速其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玉莲在他人突发疾病时,没有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而是采用迷信方法为其救治,加速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丧葬费,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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