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langlsh.com 东莞大朗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相邻纠纷中妨害程度如何认定
【案情】
薛甲、周乙系紧邻,薛甲居西,周乙居东,两户房屋均坐北朝南。周乙屋前靠薛甲一侧的围墙边长有一棵榆树,该树树干直径约60厘米,周长约2米,根部距薛甲家山墙为18厘米,树身距薛甲家山墙最近处为9厘米。该树枝繁叶茂,树冠高大,自薛甲小屋向上逐渐向西倾斜生长,部分树枝触及薛甲房屋屋顶,部分树冠在薛甲房屋上方。薛甲认为周乙的树木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周乙清除未果,致起讼争。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涉讼榆树是否影响原告房屋安全并对原告家人生活造成妨害,应当结合原告房屋现状、周围环境以及树木生长情况等逐一分析并作出判断。原告屋前为其庭院,家人从庭院南门出入,而被告家榆树的部分树枝已经生长到原告庭院、楼房上方,落叶、鸟粪及毛毛虫掉落在原告家中的情况确有发生,已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另该树高20多米,部分树枝已生长在原告房屋上方,起风时常有枝叶掉落至原告庭院内,如遇台风、雷电等恶劣天气,树枝会掉落或扫刮原告屋顶,危及原告房屋及家人的安全。更主要的是,该树木自原告小屋向上逐渐向西倾斜生长,上部已越过了双方的界址,若不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将会给双方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因此若被告不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防范上述状况,则该树木应予清除。
据此,法院判决:周乙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生长在其房屋前面西侧毗邻薛甲围墙的一棵榆树加强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如矫正、迁移等),确保该树木的树根、树干、树冠不越过双方的界址、不再向西倾斜生长。逾期被告不采取措施或所采取的措施无效,则于一个月内清除该树木。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争议焦点为周乙户的榆树是否对薛甲户构成了妨碍?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
2、相邻关系主体所有或占有使用的不动产是相邻的,这是相邻关系的基本特征。所谓相邻,是指地理位置的相邻,即包括相连接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但不以不动产的直接相邻为限,也包括相邻近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相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例如在本案中,对榆树本身的权属并不发生争议,而是周乙户的榆树对薛甲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由此产生的利益纠纷。
4、相邻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到相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相邻损害的认定
周乙户的榆树对薛甲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没有构成威胁或者损害呢?如果有,该如何认定?
相邻损害的认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且损害状态持续存在。另一种是损害事实尚未实际发生,但确实存在发生损害的危险,在目前或将来有很大的可能性发生损害。那么这种尚未实际发生的损害应如何判断呢?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一般理性人的思维来进行判断,如果这种危险性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不及时排除,则随时发生损害的可能性相当高,应当认定构成妨碍;如果这种危险性很小,发生损害的概率的极低,或者说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发生某些危害,则应当认定为不构成妨碍。
本案中周乙户榆树的部分树枝已经生长到薛甲户庭院、楼房上方,落叶、鸟粪及毛毛虫掉落在原告家中的情况确有发生,已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榆树树高20多米,枝繁叶茂,树冠高大,自薛甲小屋向上逐渐向西倾斜生长,部分树枝触及薛甲房屋屋顶,部分树冠在薛甲房屋上方。众所周知,树木会生长,其根枝会随时间而逐渐延伸,加之如遇台风、雷电等恶劣天气,榆树枝必会扫刮薛甲户屋顶,危及薛甲户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因此,可以认定周乙户的榆树对薛甲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已经构成威胁。
三、相邻损害的处理
相邻关系比较复杂,相邻人之间的许多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用相邻关系来调整,常见的相邻关系有: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相邻竹木归属关系;相邻安全关系。法律对相邻关系的种类及调整手段并不能穷尽所有,因而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呈现多元化。我国《物权法》以列举式和概括式并存的方式对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即有规定则从之,无规定的,准许按照当地习惯。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即《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也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遇到此类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应遵循这样一个原则:以友好协商为主,以法律裁判为辅。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熟人社会,尽管伴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但是我国仍然以农村地区为主,邻里关系是最为普通的一种社会关系,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良好的邻里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当邻里之间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时候,法官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促进双方当事人以心平气和的方式来化解矛盾;若协商不成,法官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审理情况,在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来综合认定妨害程度的大小,以兹妥善解决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