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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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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管理职责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阜南县人民法院近日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2013年10月1日0时30分,马虎无证、醉酒、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阜南县鹿城镇董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工厂门北200米时,撞到摆放在路面上晾晒玉米旁的障碍物(水泥块)上,造成马虎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阜南县交警大队认定:马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政机关负次要责任。
马虎受伤后开支医疗费96246.63元,要求行政机关赔偿。行政机关认为其没有过错,不是该路段的管理单位,不同意赔偿。
阜南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予以依法认定。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违法或与事实不符,法院没有采纳行政机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行政机关作为事故路段的运行管理单位,没有及时清除辖区内的路障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行政机关辩称事故发生路段的修建、维护单位是阜南县某局,但行政机关仅举证证明阜南县某局是施工、设计单位。实际上,该路段已经过验收并交付给行政机关管理运行,由于行政机关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对其辩称,法院不予支持。马虎无证、醉酒、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阜南县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依法酌情判决行政机关赔偿马虎合理损失的20%。一审宣判后,法官主动作好判后答疑解惑,指出双方的过错和责任,双方均未上诉,在案件执行阶段,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行政机关一次性赔偿马虎各项损失15万元,双方从此永无纠纷。(本文人名是化名)
法官评说:本案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件损害责任中加害人(行政机关)的过错由法律推定,主要是考虑到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形纷繁复杂,而加害人的过错又体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让受害人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显然是很困难的。本案行政机关的过错是法律直接推定的,作为城市道路管理人,疏于管理,没有及时清理道路上的障碍物,导致本案发生;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晾晒玉米的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