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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拒还债务 法院判决限期履行

1月27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原告程某松欠款17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夏某负担。

  原告程某松自2011年起即被告夏某的父亲夏某某合伙经营废旧塑料颗粒循环再造的生意。经2014年3月29日合伙终止结算,夏某某应付原告程某松本金及盈利计172000元,夏某某以现款未到账为由暂未兑付,并于当日向原告程某松出具一份欠条,约定该款于2014年10月1日前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夏某亦在该欠条下方在场人栏后签名。2014年9月17日,夏某某因病过世。2014年10月16日、10月26日,被告夏某分别将其父亲夏某某遗留的财产东风牌汽车一辆(价值约21万)和楼房院落一处(价值约75万)过户到自己名下。2014年11月20日,原告程某松到被告夏某家商谈还款事宜,但被告夏某以款系其父亲所欠,欠款人已死亡,债务已消灭为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将其告上法庭,主张被告还款17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告夏某的父亲夏某某因合伙经营资金结算欠原告款172000元,有欠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但夏某某在付款期限到期日前因病过世,被告夏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价值约90余万元。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告夏某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所以应当清偿其父亲生前所欠债务,但清偿范围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72000元没超过被告继承所得遗产价值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处理该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一、民间习惯的说法“人死债消灭”是不正确的,这有违债法的最基本原则“债务应当清偿”。正确的理解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要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所负债务,多余部分才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根据法律和遗赠协议应该继受取得的财产。二、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已所得遗产价值为限,超出所得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选择偿还,也可以拒绝偿还。三、有遗赠协议的情况下,如果遗赠人生前财产不足以清偿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赠协议将得不到真正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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