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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表兄妹领证结婚 违反法律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10条列举了无效婚姻的情形,其中一种情形即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也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均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均系再婚,1998年双方共同生活,2000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在问及原、被告的婚姻情况时,原告诉称:因双方之间就认识,各自丧偶后,经他人撮合,便一起生活,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早就有了离婚的念头,因为是“亲戚关系”才一再忍让。
确认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后,承办法官立即休庭,在询问原告的同行人和原告后,得知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只是因为外祖父和父母都去世的比较早,亲戚关系疏远,得别人介绍结婚。为了进一步证实原、被告间的“表兄妹关系”,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及其父母、外祖父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原、被告确系“表兄妹关系”。据此原、被告间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在告知当事人这一情形后,本庭依法作出宣告无效婚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