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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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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恶意串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被驳回
日前,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由于财产共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妻子以丈夫处分共有房产时不知情为由,主张丈夫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
何某与张甲于1987年9月11日登记结婚,1999年何某因单位福利分房取得一套房屋。2000年3月27日,何某将上述房屋以27000元价格出售给张乙,张某当时交付何某房款26000元,双方约定1000元作为房产证押金,待何某协助办好房产证后支付完毕。何某将出售的房屋交付张乙后,张乙重新装修,于2002年10月19日以3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范某,双方约定最后一期2500元待张乙协助办好房产证时付清。协议签订后,范某支付张乙33000元并实际占有使用诉争的房屋至今。上述房屋因何某所在单位未与房产局协商一致等原因,至2014年初房产证方才办理登记在何某、张甲夫妇名下,后其夫妻与范某就办理房产证及另行支付房款问题产生争议,张甲便以何某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时不知情为由,主张丈夫与第三人张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对于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何某对处分该房屋所得房款用途负有举证责任,在其与张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举证该款用途的,应视为夫妻日常生活所用,何某处分共同房产属于有权处分。何某、张甲夫妇以处分房产时张甲不知情为理由,不符合常理,违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根据何某庭审时陈述,在办理房产证之前,其曾要求范某再支付10000元房款后,愿协助办好房产证这一事实的自认,能够认定张甲对何某出卖房屋是知道并认可的,张乙也有理由相信何某处分房屋的行为是何某与张甲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作为何某与张甲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张乙履行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但二人却违反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在范某拒绝其不合理要求的情况下,以买卖房屋时张甲不知道、何某擅自处分其夫妻共同财产无效为由提起诉讼,二人主观上存在共同恶意,严重损害了购房人张乙及范某的合法权益。法院认定张甲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故随作出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