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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马某甲刘某某不服某乡政府土地权属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马家、刘某某不服某乡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一案。
接受决定函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5月5日,申请人马佳、刘某某(夫妻)向被申请人某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土地权属纠纷裁决申请,请求对某村宅基地作出裁决。延庆区某乡镇。使用权属于申请人马某甲。 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从第三人马某义(第二申请人之子)处获悉,第三人于1988年一家人分居时前往西坊,并于1999年在院内征得集体土地271.66平方米进行建设。 1994年,使用证件,但证件丢失,只保留宅基地登记卡。宅基地登记卡是某村委会核发的,没有注明四对四等信息。 2022年5月31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延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涉案宅基地登记证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效力,不属于土地权证。而且宅基地登记卡上也没有四到四项其他信息。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宅基地仅依据宅基地登记证。基地权属明确,决定不予受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撤销涉案的《关于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三、典型含义
本案明确了宅基地登记证在明确宅基地产权归属方面的法律效力。是通过行政复议有效解决行政纠纷领域群众“急、难、急”问题的代表性案例。行政复议工作的质效在于解决群众的“急、难、急”问题,不断向群众传递行政复议便民的温暖和监督、纠正、解决问题的力度。纠纷与纠纷。农村宅基地是保证农村村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宅基地权属纠纷往往持续时间较长,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它们是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依法明确宅基地权属,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的重要基础。
本案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村委会无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其颁发的宅基地登记证无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效期不能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本案行政复议机关不仅直接回应了复议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也为解决广泛存在的农村宅基地权纠纷提供了典范。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宅基地权纠纷错综复杂,往往时间跨度长,含有历史遗留问题,并与邻里关系、亲属关系、宗族习俗等因素交织在一起。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利用村务管理中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卡,明确了宅基地登记卡确认宅基地权的法律效力,明确了村务管理中宅基地权确认的法律路径。 。宅基地权属纠纷已转化为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法律认定问题。化繁为简,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凸显了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的功能价值,有利于实质性解决纠纷、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李某某对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案不满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转至宿迁市12345政府热线服务中心的群众投诉。投诉人是宿城区一住宅小区的业主。报道称,邻居私自封闭了两栋房屋门口的公共区域供自己使用。投诉人安装室外空调的空间也被围堵,违法建筑需拆除。被申请人调查发现,申请人使用彩钢瓦、铝合金、玻璃等材料,将业主门前一台空调机组及大楼漏水公共区域密封成约5平方米的建筑空间,且未进行密封处理。允许。次日,被诉人发出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 6月14日,封闭空间被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拆迁案涉及的区域程序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缺陷。其拆除违法建筑,未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未履行催告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复议机关要求其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积极组织解决工作,确保执法程序的公正性。该行政机关还表示,将在今后的执法活动中高度重视程序性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该案最终顺利解决,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典型含义
现实生活中,违章建筑经常占据社区门前的公共空间。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筑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既要求执法行为的实质合法性,又要求程序合法性。 。尽管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程序正当程序”列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但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受到“依法行政”理念的长期影响。 ??“重实体、轻程序”。此外,目前行政程序这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执法中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建筑拆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复议机构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及时向行政机关出具了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机关采纳复议机关的意见,积极与当事人协调,厘清矛盾根源,反馈案件进展情况。复议机关还多次组织调解并进行现场调查。该案最终得到实质性解决,并以撤诉和终止告终。复议机关通过出具行政复议意见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既履行了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又体现了“复议促和谐”的本质要求。
臧某对某街道办理的拆违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案表示不满。
一、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17日,某区公所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向申请人臧某发出《拆迁通知书》,内容如下:“臧某:你单位(个人)在某小区某组内违建房屋某村总面积664平方米,没有建筑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东莞大朗律师,必须拆除。申请人对《拆迁通知书》不服,向复核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您于2021年11月22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按照程序强制拆除,后果自负。并依法予以执行。取消拆迁通知书。
2.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某街道生态建设局作为被申请人内部职能机构,下发了《拆迁通知书》以自己的名义,其法律后果由被申请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不按照城镇规划区内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建设项目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本案中,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某街道办事处内部机构作出的决定超出了法定权限。某街道生态建设局作为某街道内部职能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下发了《拆迁通知书》。该行为并未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某街道办事处是本案的合格被申请人。同时,《拆迁通知书》还存在错误适用过期废止法律的问题,故决定废止《拆迁通知书》。
三、典型含义
“没有法律授权,这是不能做的。”本案被诉人作为街道办事处,没有法律法规赋予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某街道属于城市规划区,应由城乡规划部门行使。被诉人的行为超出了其法定权限。被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废止,《拆迁通知书》引用了废止的法律,也存在适用依据不正确的问题。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和程序必须合法。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在未明确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超越法定职权的情况,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为避免类似行为发生,复议机构在作出撤销决定时向街道办事处出具了《行政复议建议书》,建议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清单,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方某等7人对某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不满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8月,因Y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在某街道办的组织下成立了物管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事。 2021年1月10日,某街道办事处和Y社区所在X社区居委会收到Y社区业主方某等15人联名邮寄的第一次业主大会申请材料。 X社区居委会将申请材料转发给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相关筹备工作。后因筹备组成立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自行宣布解散。 2021年10月15日,Y社区18位业主再次联手将第一次业主大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邮寄至某街道办事处和X社区居委会。其中包括一份由社区1589名业主通过电话签署或批准的签名表,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和X居委会第二天就收到了上述材料,但某街道办事处60天内没有再次组织业主大会筹备组,也没有向业主说明具体原因。申请人。申请人认为某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1月5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处理结果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细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对业主大会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本案中,审查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了《行政审查意见》,要求被申请人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和协助Y社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的组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组建。随后,被申请人按照行政复议意见的要求履行了相关职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实现“案子了结”。
三、典型含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提供指导和协助。这些指导和帮助本质上是行政指导。行政指导不具有约束力、强制力,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本案中,虽然审查机关可以认定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的作用,让争议在复议中解决程序,并做到“案子结束”,《行政复议》下达。 《复议意见》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指导协助责任,有利于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真正结案。
卢某等5人对某水利局信息公开答复不满
一、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12日,申请人卢某等5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是某湖生态林场水面、塘口的养殖户,多年来,在这里依法进行养殖作业,且其经营的水域目前正面临征用,为核实征用的合法性,申请人特向申请人提出书面披露以下信息的申请,并提供书面答复: 1、该水域的征用方案。区域2.涉及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及安置补偿协议;3.涉及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到位情况、专项存放情况及可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信息披露申请表。经检索,被申请人发现涉案水域属于国有,遂于12月3日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复》,告知申请人“经检索,你申请的水域为国家所有”。属于国有,不存在征用行为,故本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未制作、获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并以邮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大朗镇律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报告。以自己的名义(包括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案项目征收移民补偿方案》在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已明确指向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所在地政府,相关补偿安置内容可在申请书中体现《仙境某湖征迁实施方案》 “湖”所产生的获取和保存相关政府信息构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最终,审查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复》,并责令重新作出批复。
三、典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涉案水域正在实施湖区“退田还湖”工程。这项工作关系到一定数量群体的切身利益。涉案项目移民补偿方案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在实施上述项目过程中实际制定了相关实施方案,本案涉及的信息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公开该信息。是否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筛查的案件,并以未制作、保存案件相关信息为由告知申请人内容不当的。复议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直接纠正,体现了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作用。
某工贸公司诉某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一、案例简介
2021年7月,某工贸公司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2021年7月24日,开发区管委会下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复》,告知某工贸公司对答复不服的补救措施。某工贸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复函,并于2021年9月6日向某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该工贸公司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县政府2021年12月6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2年2月21日,某工贸公司再次向某县政府申请对某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复》进行行政复议。政府于2022年2月28日受理申请,5月23日作出《不予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工贸公司的申请进行行政复议。
除提起行政复议外,某工贸公司还于2022年2月18日向宿城区法院邮寄起诉材料,请求确认某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宿城区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受理案件。
二、调查处理
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备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的,应当先立案。”根据上述规定,未经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途径和选择行政诉讼途径时,由先立案机关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属于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法定复议期间不具有管辖权。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本案中,某工贸公司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某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同意撤回复议请求,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此前已立案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应当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宿城区法院遂裁定驳回某工贸公司提起的诉讼。某工贸公司不服,向宿迁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后,依法驳回某工贸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含义
原则上,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外,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如果您先申请复议,您在复议期间不能行使诉讼权。也就是说,当事人虽然享有自由选择救济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仍然受到法律的限制。具体而言,本案中,工贸公司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已经立案受理的,法院不应对该工贸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已经立案,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诉讼。现实中,一些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救济渠道,希望同时两条腿走路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本案阐述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为当事人正确行使救济权提供参考,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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