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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亿大案背后:灵活用工税务风险解析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300亿大案背后的灵活用工税务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的官方账号于04月23日17点24分发布信息。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 李玉敏 北京报道
我国数字经济和共享经济领域近年来迅猛发展,催生了外卖配送员、快递工作者、网约车驾驶员、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以及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群体,他们的数量急剧攀升。据最新数据,截至2023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总数已接近两亿。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不仅高效地满足了企业的用人需求,而且为众多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了吸纳就业的重要“蓄水池”和稳定社会的重要“减压阀”。
《党的二十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中提到,灵活就业涵盖了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型就业形态三大类别。个体经营主要涉及那些在两人或以下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未注册的个体经营者。而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则包括从事养老、托幼、家教、保洁、搬运、装修维修等家政服务以及打零工的人员。新就业形态下的从业人员涵盖了众多领域,诸如交通出行服务、外卖递送、网络商品零售、直播销售以及互联网医疗服务等,这些领域的平台工作人员构成了这一群体。
这个覆盖上亿劳动力的灵活就业领域,正遭遇由某些平台税务问题引发的重大考验,这种挑战是前所未有的。
近期,媒体报道指出,2024年,福建省共有19家拥有“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因构建虚假的交易链条,被认定为开具了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涉及金额介于200亿至300亿之间,影响了超过8000家下游企业,这些企业现在正面临补缴税款和整改的措施。
在数字化浪潮的冲击下,呈现出“自由职业者经济”的新景象,与此同时,逃税行为如虚开发票、伪造用工等也在暗中涌动。这种现象背后的实质,是行业在野蛮生长周期中,效率与公平之间的严重失衡。面对灵活用工模式站在新的十字路口,我们不禁要问:它将走向何方?
税务合规并非严苛的束缚,它实际上是助力企业和灵活就业者实现持续发展的坚实后盾。在灵活用工领域,税务稽查案例的实质在于,通过深入审查,清除那些虚开发票和逃税谋利的违法行为,从而重塑以真实业务为基础的行业秩序。
大型平台理应先行一步,凭借技术上的优势树立合规的楷模,确保每一笔合同、资金、发票的流动都符合数字税控的要求。唯有遵循合规的平台,才能摆脱模糊地带的不安,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这恰恰是数字经济时代灵活用工模式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
灵活用工的四大税务风险
近年来,灵活用工领域频繁出现因虚报、逃税等违法行为而受到税务部门稽查的情况,其中一些主播、高层管理人员等高收入群体,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改变收入性质,同样遭到了处罚。
北京裕世大朗镇的法律机构代表冯骜指出,灵活用工模式之所以成为偷逃税的高发地带东莞大朗律师,主要源于其流动性大、收入不易被察觉、监管存在滞后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与现行的税收体系和监管技术的不足相结合,导致了多个征管漏洞的产生。
灵活用工平台往往将劳动关系转变为“合作”、“承揽”等民事关系,导致收入性质在“劳务报酬”(预扣比例在20%-40%)与“经营所得”(征收率可能低至0.5%)之间变得模糊不清。以某直播平台为例,它将主播定位为“个体工商户”,借助税收优惠措施,成功将综合税负从45%降低至0.5%。
灵活用工所遭遇的首要税务风险在于,若企业通过改变收入属性进行所谓的“薪酬规划”活动,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逃税行为。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成功查处了一宗涉及网络主播乐传曲的偷逃税款案件。该主播采取隐蔽手段,如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款项、隐瞒销售收入,以及将个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伪装成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以此规避税款缴纳。
税务稽查局在运用税收大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的过程中,揭露了网络主播乐传曲的情况:他凭借一定的粉丝基础,从事的私域咨询业务备受关注,价格也相当高昂。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在过去两年里申报的个人收入仅有60余万元。进一步的调查揭示,乐传曲自行申报的税额并不多,除了直播平台之外,还有两家位于上海的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而乐传曲则是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在这两家公司接收的发票里,有几份由名为“科技中心”的开票方提供,这些名称相似,注册地也相仿,且均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运营。令人惊讶的是,在超过两年的时间里,它们竟然分别为这两家公司开具了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发票。税务局经过深入调查,最终判定这些企业间的交易是为了减轻税负而进行的精心安排,他们主要采取“虚构交易以挪用资金并回流”的手段,将乐传曲获得的个人劳务收入转变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据此,乐传曲受到了追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以及罚款共计758万元的处理决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信息,2024年,我国税务机构对169位网络主播进行了税务稽核,总计追缴税款接近9亿元人民币,同时揭露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违法案例。
冯骜指出,面对政策调控和市场变革的双重挑战,灵活用工领域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调整阶段。浙江省税务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互联网灵活用工委托代征管理促进我省灵活用工平台发展的提案》中指出,灵活用工平台存在将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性质转变、违规转移异地税源、虚开发票等税收违规行为,同时强调要实施业务属地化管理以及进行真实交易情况的深入核查。
灵活用工领域所遭遇的第二个税务风险涉及:作为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主体,相关平台未能履行其责任,因此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信息披露,武汉一家教育咨询机构因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收入定性为经营所得的回应理解有误,导致误用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最终遭到了税务局的50%罚款处罚。
“武税二稽罚115号”的行政处罚文件揭露,该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将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视为“经营所得项目”,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规定系基于2020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回复),同时,该公司将兼职教师纳入培训项目,按照“经营所得”的应税额,以3%的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若兼职教师与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其在教育培训工作中所得收入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这一科目进行计算。企业需按照此所得,每月(针对不同培训班次)代为扣除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除应扣税款,或者应收税款未予收取,税务机关将负责向纳税人追缴相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实施罚款,罚款金额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具体案例中,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某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40元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为该款额的50%,总计53064.70元。
灵活用工所遭遇的第三个税务风险问题在于,虚构的交易行为可能被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2024年,福建省税务部门对19家持有“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了稽查,发现这些平台通过虚构交易链条,涉嫌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介于200至300亿元之间,影响范围波及至8000多家企业,这些企业现在正面临补缴税款和整改措施。
财新报道称,这19家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灵活用工平台,其涉及的企业包括福建省福州市的12家、南平市的1家和三明市的6家。经过税务警察联合调查核实,该犯罪团伙采取以下手段进行经营活动:一是冒用员工身份注册公司,自行开具发票;二是利用员工身份注册公司,将公司转手他人(尤其是主要渠道商)用以开具发票;三是接收其他公司并入产业园,统一核算财政奖励补助,并协助进行账目处理和发票开具。
冯骜强调,发票的发放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之上。如果平台并未实际参与组织或管理相关劳务活动,却以“服务外包”或“技术咨询”等名目代替自然人开具发票,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虚构交易”和“虚开发票”。若出现“虚开发票”行为,将触发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严重者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虚开发票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若平台系统性地代他人开具发票,还可能被视作虚开发票的共同实施者或协助者,需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务师指出,那些缺乏实际业务的灵活用工平台,实际上已经偏离了“委托代征”的初衷,沦为了一种用于开具发票的非法手段。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委托代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零散、分散的税源征收难题。企业履行支付相应费用后,平台将代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并紧接着向税务部门提交汇总申报,最终将缴税凭证转交给企业。借助委托代征的方式,企业的用工成本得以显著减少,以外卖骑手为例,其劳务成本从原先的36%大幅下降至6%,并且税收征管效率亦得到了显著提高。
异化手段体现在平台变成了发票交易的媒介。具体操作是企业将资金转入平台,平台在扣除6%至8%的开票费用后,通过不同渠道将资金返还给企业主,从而实现非法资金的流转。平台的收益不仅包括开票费用,还通过享受招商引资税收优惠、退税等途径获取利益。
该税务师指出,这种利用监管和征收不力漏洞进行虚假发票开具的行为,才是导致行业健康发展受阻的根源所在,灵活用工平台只是被利用的犯罪手段,真正的灵活用工模式不应受到牵连,更不应沦为替罪羊。
冯骜亦指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起正式执行,其中明确规定,缺乏依据的税收优惠和有差别的财政补贴均被明令禁止,地方税收优惠区的保护屏障正在迅速崩塌。这不仅是监管理念的提升,更是整个行业从粗放型扩张向精细化管理合规的必然趋势,旧有模式的难以为继已不再是潜在担忧,而是摆在眼前的现实问题。
灵活用工所遭遇的第四个税务风险要素:将员工薪资转变为劳务费用用于抵扣,可能被判定为逃税行为。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成功揭露了一宗借助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进行虚假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违法行为。衢州市某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误信网络流传的所谓“节税秘诀”,通过这一政策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企图偷税漏税。该机构最终被责令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罚款,总计金额达到726.35万元。
通报显示,衢州市某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操控四家私营企业,以虚假的咨询服务为名,将该公司员工薪资支付给这四家私营企业,从而虚构咨询收入。随后,这些私营企业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免政策,违规出具了238份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高达2100万元。此举导致该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473万元。
企业将旗下员工委托给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将员工角色转变为灵活用工人员,并将原本的薪资待遇改为“劳务费”,随后由平台代为支付这些费用。企业随后会获取由平台出具的标有“服务费”或“劳务费”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这种商业模式是否构成虚假开具发票,业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税务机关从“业务真实性”这一角度出发,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并认定灵活用工平台在实际业务中仅提供“代发薪”服务,而非发票上所列的劳务人员提供的各项服务。劳务人员应自行前往税务局开具发票,故而灵活用工平台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缺乏真实劳务服务,被视为虚开。然而,该灵活用工平台的运营方式主要是进行业务对接,充当着中间人的角色,在平台上为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的匹配、资金结算服务,同时代表劳务人员开具相关发票。
如何看待灵活用工的业务模式?
一方面,这种模式能够吸收众多劳动力,扮演着社会稳定的角色;另一方面,其中也潜藏着大量违法行为和灰色黑色产业。我们究竟应如何客观地审视这种灵活用工的业务模式呢?
灵活的就业形式对各类人才接纳度较高。特别是共享经济平台涉及的行业广泛,岗位种类繁多,兼职与全职的安排灵活多样。观察岗位需求,这些平台上的工作既包括外卖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劳动密集型职位,也涵盖了在线教育、创意策划等知识密集型岗位,为不同教育背景和技能水平的求职者创造了就业机会。对于用工方而言,采取灵活的用工模式,不仅简化了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工作,同时也有效减少了相关成本。
然而,随着新型就业模式的出现,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新的挑战。在2024年3月1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携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办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在此次发布会上,他们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文件。在发布会上,明确指出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型经济形态正迅速崛起,其业务模式、盈利途径、劳动关系等方面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这对税收监管提出了新的考验。同时,文娱行业内部分人士通过“阴阳合同”、“股权增资”等手段,以关联企业之名获取报酬,或者通过“税收优惠区”改变收入性质,设立“空壳公司”进行虚假发票开具,以此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分析人士指出,在坚决遏制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对诸如灵活用工等新兴的就业模式给予适当的宽容度,为其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
冯骜提出,税务机关需在制度上明确灵活用工平台在发票开具环节中的职责范围,并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和合规指南。需界定哪些情况下平台可具备开具发票的主体资格,以及哪些情况构成未发生实际业务的“虚开发票”。应当加强征管协作体系,借助与人社、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对个人在多个平台上发布的劳务记录、资金流动状况以及发票详情进行比对,确保这些信息的一致性。一旦发现个人在短时间内从多个平台获取大量收入,或者平台频繁出具内容高度相似的发票,应立即发出警报,并启动专门的税务稽核工作。
监管部门需积极倡导构建平台分级管理体系,对那些已设立合规审查制度的领先平台,应适度放宽预先管控措施;针对存在风险的平台,则需加强监督;同时,倡导平台进行自我检查和纠正,并强化责任体系。虚构发票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国家税收秩序的损害,在灵活就业领域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平台企业不应以迎合客户对“合规表象”的追求为代价,损害交易的真实性,从而参与虚假开具发票的行为;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在技术和制度上强化深入监管和规范化执法,携手打造一个真实、公开、责任明确的灵活用工税收体系。
他亦主张,平台需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首要审查,并构建健全的内部监控体系,以防在明明知道或理应知晓服务并未真正实施的情况下,仍提供协助开具发票的服务。为此,他提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合规防控体系:首先,对劳务的实际性质进行核实。平台是否真正组织了人员参与服务,这是判断开具发票是否合法的核心依据。若该平台并未涉及任何组织、牵线搭桥或管理活动,仅作为代开发票的服务方,此类行为具有较高风险,需严格禁止。其次,必须核实服务信息与身份信息是否相符。平台需对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以及服务提供者三者间的对应关系进行交叉检查大朗镇律师,并在必要时保存项目现场记录、合同收据、影像资料等,以确保证实性。再者,还需审查资金流动的途径。服务收入必须确保资金流动形成闭环,平台在收取款项后需及时支付给服务提供方,同时确保银行流水记录清晰可查。一旦出现发票开具与实际资金流向不符的情况,这将被认定为一种典型的虚开发票风险征兆。
关于平台的职责,相关规则正逐渐变得清晰。2025年1月,《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公众意见,同时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提交平台内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税务相关信息,这包括他们的身份、收入以及其他与缴税相关的资料。免予报送的情形涵盖: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据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处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税务相关事宜时,已提交的税务信息无需重复提交;同时,对于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服务的从业人员,其收入信息也不必报送。
相关部门明确指出,坚守“三不变”的基本准则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只需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税务信息,其商业运营状况及税收承担不会受到影响;同时,平台内合法运营的商家和工作人员的税收负担也将保持不变;此外,绝大多数小型微企业和零售商的税负也将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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