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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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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调解与仲裁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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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 解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劳动争议得到公平、迅速的处理,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特制定本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以下劳动纠纷,本法律条款将予以适用: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关于工作时长、休假安排、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教育培训以及劳动安全保障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关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处理劳动纠纷时,需依据实际情况,秉持合法、公平、迅速的原则,并侧重于调解,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维护相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在劳动纠纷出现时,劳动者有权与雇主进行洽谈,或者寻求工会或第三方机构的协助,与雇主进行协商,以期达成和解共识。
第五条 若劳动争议发生,若双方当事人拒绝协商或协商未果,或虽达成和解协议却未履行,可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若不愿调解、调解失败或虽达成调解协议却未执行,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发生时,争议双方需对自己的诉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撑。若涉及争议的证据由雇主所掌握或管理,雇主有义务予以出示;若雇主未能提供相关证据,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七条 若劳动争议涉及十名或以上劳动者,且他们持有相同的诉求东莞大朗律师,则可共同推选代表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程序。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与工会组织及企业代表携手构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合力探讨并处理劳动纠纷中的关键议题。
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或是拖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两部分成员构成,分别是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可以由工会成员担任,亦或是全体职工共同推选而出;而企业代表则由企业负责人直接指定。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位,则可由工会成员出任,亦或是经双方共同推举产生。
第十一条 规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需具备公正无私、与民众保持紧密联系、对调解工作充满热情的特质,同时,他们还应当是具备一定法律认知、政策理解和文化素养的成年公民。
当事人若需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既可选择书面形式提出,亦能以口头方式表达。若采取口头申请,调解机构需立即记录申请者的基本信息、所涉争议的具体内容、申请调解的缘由以及提出申请的具体时间。
调解劳动纠纷时,必须全面倾听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与依据的表述,细心引导,协助他们形成共识。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需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单位公章,待调解员签字确认并附上调解机构公章后,方始具备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形成约束大朗镇律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接到调解申请后,若在十五天期限内未能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仲裁申请。
若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时限内,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若因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问题,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但用人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关义务,劳动者可凭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及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市、县范围内设立此类委员会;而直辖市人民政府则可在区、县层面作出相应决定。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亦有权设立一个或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并不遵循行政区划的层级划分。
国务院的劳动管理部门将根据本法的具体规定来制定仲裁的具体规则,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以及企业方面的代表共同构成。该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必须为奇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有相应的办事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备法律相关学识、投身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工会领域,且累积相关工作经验不少于五年者。
(四)大朗镇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本区域内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职责。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权归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这两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则仲裁权将归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在劳动争议事件中,涉及争议的员工及其雇主,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双方单位均应作为争议的共同一方参与处理。
对于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他们有权提出申请参与仲裁程序,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主动通知其参与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有权指派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若选择他人代为参与仲裁,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经委托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需详细注明委托的具体事项及代理人所拥有的权限。
第二十五条 对于那些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减弱或完全丧失的劳动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他们参与仲裁程序;若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为其指派代理人。一旦劳动者不幸去世,其亲属或代理人将有权参与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仲裁过程通常是对外公开的;然而,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同意不公开进行,或者仲裁内容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信息,则可例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的期限限制为一年的时间。此期限的计算始于争议双方中的一方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权利遭受侵害的那一天。
根据前款规定,仲裁时效可能会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向相关机构寻求权利救助,亦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其义务而暂时停止。自此时起,仲裁时效的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在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则仲裁时效将暂停。自暂停时效的原因消失之时起,仲裁时效的计算将得以恢复。
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若因劳动报酬未支付而产生纠纷,劳动者提起仲裁时,不受到本条款第一款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约束;然而,一旦劳动关系结束,劳动者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十二个月内提出仲裁申请。
第二十八条 规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需递交一份书面形式的仲裁申请书,同时,还需根据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居住地,而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则涵盖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与职位。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在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此内容记录在案,并且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若在五日内评估后认定其符合接受处理的条件,则必须接受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若评估后认为不符合接受处理的条件,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接受,并需阐述具体理由。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接受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申请人有权就该项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仲裁申请后,需在五天之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时送至被申请人手中。
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后,需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答辩材料。仲裁机构在收到答辩材料后,需在五日内将答辩材料的副本转交给申请人。若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答辩材料,此行为不会对仲裁程序的推进造成影响。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采取仲裁庭的形式进行。该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构成,并设立一名首席仲裁员。对于较为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则可由一名仲裁员独立裁决。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需在接到仲裁申请后的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仲裁庭的成员构成。
第三十三条 若仲裁员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便需回避,同时,当事人亦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提出回避的请求:,,,,,,,,,,,,,,,,,,,,,,,,,,,,,,,,,,,,,,,,,,,,,,,,,,,,,,,,,,,,,,,,,,,,,,,,,,,,,,,,,,,,,,,,,,,,,,,,,,,,,,,,,,,,,,,,,,,,,,,,,,,,,,,,,,,,,,,,,,,,,,,,,,,,,,,,,,,,,,,,,,,,,,,,,,,,,,,,,,,,,,,,,,,,,,,,,,,,,,,,,,,,,,,,,,,,,,,,,,,,,,,,,,,,,,,,,,,,,,,,,,,,,,,,,,,,,,,,,,,,,,,,,,,,,,,,,,,,,,,,,,,,,,,,,,,,,,,,,,,,,,,,,,,,,,,,,,,,,,,,,,,,,,,,,,,,,,,,,,,,,,,,,,,,,,,,,,,,,,,,,,,,,,,,,,,,,,,,,,,,,,,,,,,,,,,,,,,,,,,,,,,,,,,,,,,,,,,,,,,,,,,,,,,,,,,,,,,,,,,,,,,,,,,,,,,,,,,,,,,,,,,,,,,,,,,,,,,,,,,,,,,,,,,,,,,,,,,,,,,,,,,,,,,,,,,,,,,,,,,,,,,,,,,,,,,,,,,,,,,,,,,,,,,,,,,,,,,,,,,,,,,,,,,,,,,,,,,,,,,,,,,,,,,,,,,,,,,,,,,,,,,,,,,,,,,,,,,,,,,,,,,,,,,,,,,,,,,,,,,,,,,,,,,,,,,,,,,,,,,,,,,,,,,,,,,,,,,,,,,,,,,,,,,,,,,,,,,,,,,,,,,,,,,,,,,,,,,,,,,,,,,,,,,,,,,,,,,,,,,,,,,,,,,,,,,,,,,,,,,,,,,,,,,,,,,,,,,,,,,,,,,,,,,,,,,,,,,,,,,,,,,,,,,,,,,,,,,,,,,,,,,,,,,,,,,,,,,,,,,,,,,,,,,,,,,,,,,,,,,,,,,,,,,,,,,,,,,,,,,,,,,,,,,,,,,,,,,,,,,,,,,,,,,,,,,,,,,,,,,,,,,,,,,,,,,,,,,,,,,,,,,,,,,,,,,,,,,,,,,,,,,,,,,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不得擅自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会面,亦不可接受他们提供的宴请或礼品。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需对回避的申请迅速做出裁决,并应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决定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若仲裁员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所述条件,亦或涉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裁决等行为,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责任将其予以解聘。
第三十五条 规定,仲裁庭需在开庭前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开庭的具体日期与地点。若当事人具备合理理由,他们有权在开庭前三日内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至于是否批准延期,最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若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却无合理理由缺席庭审,或未获仲裁庭许可擅自离场,其行为将被视为主动撤回仲裁请求。
申请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出示书面通知,且无合理理由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批准擅自离场,仲裁庭将可进行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若仲裁庭认定存在需鉴定的专门问题,可委托双方当事人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双方未作约定或无法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庭指派相应的鉴定机构负责鉴定。
依据当事人的要求或是仲裁庭的指令,鉴定机构需派遣鉴定人员出席庭审。在仲裁庭的准许下,当事人有权向鉴定人员提出问题。
第三十八条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享有提出质疑和展开争论的权利。质证与辩论活动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需向当事人询问其最终观点。
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过核实确实可靠,仲裁庭便应将其视为确认事实的依据。
劳动者若不能出示由雇主所掌握并管理的、与仲裁要求相关的证据,仲裁机构有权责令雇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若雇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则需承担相应的负面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需将庭审过程详细记载于笔录之中。若当事人或仲裁参与者觉得其陈述内容有缺失或错误,他们有权提出更正请求。若该请求未被采纳,仲裁庭应将此申请予以记录。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以及所有参与仲裁的人员均需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四十一条 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提出仲裁请求,在仲裁程序启动后,双方均有权自行寻求和解途径。一旦双方就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则可决定撤销原先的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文书需详细记载仲裁所提要求及双方达成的共识。此文书由仲裁员亲自签署,并附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官方印章,随后交付给双方当事人。一旦双方当事人完成签收,调解书即刻产生法律约束力。
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或调解书尚未送达,若任一方当事人表示反悔,仲裁庭需迅速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天内完成裁决。若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期限,需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十五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就该项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仲裁庭发现某些事实已经明晰,因此可针对这些明确的事实部分先行做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在处理涉及追讨工资、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案件时,仲裁机构可依据申请人请求,决定先行执行,并将案件转交给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在进行裁决时,应依据多数仲裁员的共识来决定,而对于少数仲裁员所持有的不同观点,则需详细记录在案。若仲裁庭内部意见分歧,无法达成多数共识,则最终的裁决应依据首席仲裁员的个人意见来执行。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需明确列出仲裁的请求、涉及的争议事实、作出裁决的依据、最终裁决的内容以及裁决的具体日期。该裁决书需由仲裁员亲自签署,并附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官方印章。对于持有不同观点的仲裁员,他们有权选择是否在裁决书上签字。
第四十七条 对于以下所列的劳动纠纷,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即为最终裁决,且裁决书自其形成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款,其金额若未超过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倍,所引发的纠纷。
由于遵循国家规定的劳动规范,在处理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与休假安排、以及社会保险事宜时,可能引发的纠纷。
劳动者若对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的仲裁结果持有异议,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次日起,拥有十五天的期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第四十九条 若用人单位持有证据,证实本法的第四十七条中提及的仲裁裁决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有权在接到裁决书后的三十天内,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在处理该案件过程中,仲裁员涉嫌索要贿赂、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及作出不公正的裁决。
若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对裁决进行审查核实后,发现存在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则应作出裁定,予以撤销。
若仲裁裁决被法院决定撤销,相关当事人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天的规定时间内,针对该劳动纠纷问题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当事人若对《本法》第四十七条所涉范围之外的劳动争议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应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时起,在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若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提起诉讼,则该裁决书将自动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若有一方未按时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法院受理后,法院应依法进行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对于事业单位采用聘用制度的工作人员,若与所在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应遵循本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其他特别规定,则应依照那些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过程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将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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