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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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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常见!赵某钱某房屋租赁案,保证金退还引关注?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因经营不善而提前终止租赁,而出租方以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退还相关费用的争议频繁发生。遇到一方违约的情况,守约方是应当坚持合同规定,耐心等待损失扩大,还是应当主动采取行动以减轻损失?近期,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案例。
2024年,赵某与钱某达成《租赁合同》协议,规定钱某需将某处门店出租给赵某进行商业活动,租赁期限为一年,年租金为36000元,同时需缴纳保证金4000元。合同中明确规定:“若乙方(赵某)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必须提前1至2个月向甲方(钱某)发出通知,否则将不退还保证金”“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合同”等内容。在合同签署之际,赵某缴纳了4000元的保证金,同时支付了18000元作为首期半年的租金,并在该地点设立了名为“某食品店”的店铺,开始营业活动。2024年7月,赵某以“经营不善”为借口提出退租要求。在协商寻找新租客未果的情况下,赵某通知钱某次日需前往店铺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天,赵某完成了商铺的清空工作,但钱某并未亲自到场进行交接。随后,赵某通过照片和视频的形式展示了已清空的商铺状况,并告知钱某将钥匙存放在了隔壁店铺。然而,钱某未能按时完成交接,并以“合同尚未到期”为理由拒绝退还租金及保证金。自2025年3月起,该商铺被第三方租户接手。赵某因此将此事告上法庭,诉求包括退还自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间的租金共计15000元以及保证金4000元。钱某则反驳,指出赵某未按照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至两个月发出退租通知,并且营业执照的地址尚未变更,这影响了店铺的出租,因此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同意退还上述费用。
在租金争议中,法院指出,鉴于赵某在租赁合同生效仅一个月后便单方面终止了合同,此举必然使得钱某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且在重新出租前还将导致房屋闲置,因此赵某需承担相应的空置费用。然而,钱某在得知赵某已搬离涉案商铺后,作为房东,也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赵某在搬离涉案商铺之后,未能按照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大朗镇律师,及时将营业执照从涉案商铺的地址转移出去。因此,他应当对钱某因再次对外出租而遭受的损失负责。然而,钱某在赵某搬离后,并未催促赵某迅速完成营业执照的迁移,同时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鉴于对双方过错程度、通知送达情况、租赁期限、房屋空置状况以及营业执照注销事宜的全面考量,本庭决定钱某应退还赵某6000元房屋租金。对于赵某提出的超出此金额的诉讼要求,法院将不予采纳。
在保证金事宜上,赵某在合同执行期间擅自解除合约,构成违约,且未按照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钱某停止租赁,违反了合同条款,因此,涉及到的保证金不应退还给赵某。赵某提出退还保证金的要求,法院未予以批准。综合以上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钱某退还赵某租金6000元,并对赵某的其他诉求予以驳回。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法官指出,此案的关键在于非违约方有责任采取行动避免损失加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合同执行阶段东莞大朗律师,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不得袖手旁观,任由损失持续扩大,而应主动采取相应措施,遏制损失进一步增加,力求降低损失程度,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法官指出,在租赁合同中,“避免损失”是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应共同承担的义务。若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切勿采取逃避的态度,而应主动寻求沟通,并合理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出租人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防止因消极态度而使损失进一步加剧。(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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