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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关系探讨?

时间:2025-08-27 21: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打官司时,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有关人员必须拿出依据。不过,并非所有情况都要通过证据来证实,有些情况本身就具有确信力。法律也清楚说明了谁该承担证明的义务以及证据需要达到什么程度。那么,需要证明的事项、承担证明责任和证据的要求这三者究竟是怎样相互关联的呢?下面,我们将仔细研究这三者之间的联系。

01一、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里,需要证据来确认的事实就是证明对象,不过有些事实不需要证明,比如自然规律和定理这类。

1.1 证明对象的概念和分类

在法律诉讼程序里,需要借助证明材料来核实的情节称为证明事项,但是,应当留意,并非每一个情节都必须拿出证明依据来证实。

事实上,存在一种特殊事实,这种事实被称为免证事实,在法律审理过程中,它们不需要借助证据加以核实。

自然现象的运行法则和科学结论,这类客观事实遵循理论依据,不需要其他证明材料。

一个无可争议的共识大朗镇律师,就是某个领域里大家普遍了解的情况,比如国家领导人的身份。

3、法律规定所推定的事实,如依据刑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推定等。

根据掌握的情况和通常的道理进行判断的情况,比如凭借一般认知判断某人受伤的缘由。

5、已由法院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其效力不容置疑。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已经公证的文件所载内容,其真实性得到了权威机构的核实确认,事实情况是明确的。

当事人自己确认的事实,就是在法庭上或者书面文件里,当事人直接表明的那些对他自己不利的情节。

要留意的是,并非所有事实都能成立,除了那些由自然法则和原理所决定的情况之外,其余都可能遭遇反面证据的挑战,甚至被彻底否定。

1.2 免证事实的种类

无需证明的情况涵盖自然法则、普遍公认的事实、法律上认定的事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等。

02二、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需要拿出依据,这种责任的分配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主张正面情况,就必须提供证明材料。

2.1 证明责任的定义和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需要拿出证据来证实,这个责任也叫做举证责任。如果某个事实真假难以分辨,那么负责证明的人就会遭遇负面效果,也就是他声称的事实会被当作不真实来对待。证明责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是提供证据的责任,第二是在情况不明朗时承担坏结果的责任。

2.2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发生合同争议时,要求确认合同建立、调整或终止等情况的一方,必须拿出依据来证实具体情况。

证明合同关系建立且发生效力的一方,必须对合同建立和生效的情节负责;

如果某一方声称合同内容出现调整或者合同关系终止,那么这一方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实合同确实被改变了,或者合同关系真的消失了。

若某方声称合同已经执行,他需要拿出证明来证实合同执行了哪些具体行动,

发生代理权纠纷时,需要证明自己有代理权的一方必须提供相应证据。

2.3 劳动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时,确立劳动关系及其有效性的主张必须提交证明材料,关于解雇或辞退决定的责任划分,归属于雇主方面。

如果有人声称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这个关系已经产生法律效力,那么这个人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确实成立并且已经生效。

因雇主决定解雇、开除、终止劳动关系、撤销劳动合同、降低薪资或核算工龄等行为而引发的纠纷,雇主需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2.4 侵权责任中的证明责任

侵权案件的处理一般依照这样的规则,受害人必须证实对方确实违法,而犯错的一方则要说明有可以不被判责的理由。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证明责任的承担会变得不一样。

03三、证明标准

常规要求证明事实有较高可信度即可,特殊要求完全消除合理质疑。

3.1 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

证明要求,从本质上讲,就是法律在审判期间对证据证实案件真相所规定应达到的水平。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这种要求一般分为两种情形:

通常情况下东莞大朗律师,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来证明某事,法院在检查并考虑所有相关情况之后,如果认为某个需要证明的事实很可能成立,那么就应当认定这个事实是成立的。

在涉及欺诈情形,或存在胁迫情形,抑或出现恶意勾结情形时,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需要提供充分证据,确保其真实性高度可信,口头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以及赠与行为的真实性,也必须经过严格核实,证明待查事实的可能性达到无需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够被法庭采信为真实有效

04四、大朗镇律师背景及社会贡献

北京衡宁大朗镇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创办人,在刑事案件的代理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践经验。

北京衡宁大朗镇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拥有丰富的学术经历,首先在西南政法大学完成了法学和经济学两个专业的本科学习,接着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研究,获得了硕士学位,并进一步在该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最终达到了博士研究生的水平。

从业经历:曾是第十一届北京市大朗镇律师代表大会的成员,也在第十一届北京市大朗镇律师协会中负责刑事诉讼领域的专项工作,并协助处理权益维护的相关事务。此外,还参与过第十届北京市大朗镇律师协会的业务拓展与创新事务,担任过副秘书长一职。还曾是第二届北京市东城区大朗镇律师协会的代表和理事。

工作成就:当选北京市第十三届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获得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大朗镇律师”荣誉,同时2012至2014年间被授予北京市优秀大朗镇律师称号。个人还获得2009年度朝阳区公益法律服务突出贡献者,以及2010年朝阳区司法局授予的“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杰出贡献者”称号。同时,也是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大朗镇律师团的重要成员。

专业能力强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法学知识掌握扎实,工作经历十分丰富。从2006年开始,我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控告以及大公司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了。我成功办理了许多复杂、棘手且影响重大的案件,特别是在官员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经济犯罪方面做得很好。此外,曾为众多来自山东、上海等地的著名大型企业集团以及涉及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施行周到的刑事法律防范措施,由于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获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评价。

四川刘汉、刘维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天津港务局负责人贪污案件,江西首例打击黑恶势力案件,最高审判机构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国石油集团相关人员行贿受贿案件,大规模绿化工程系列案件,空乘人员代购走私案件,e租宝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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