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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2020至2025年6月涉竞业限制案432件,增长超100%

时间:2025-10-09 18:5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四百三十二宗案件,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至2025年6月期间,所审结的全部有关竞业限制的案件数量。相较于上一个五年时段,案件数量实现了增长,增幅达到了104.73%。

新司法解释从9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中规定了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况:如果劳动者不了解保密信息,那么这种协议就不会产生作用。换句话说,那些本就不在竞业限制条款覆盖范围内的人,即便签订了相关协议,也根本不会受到任何约束。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娄宇红谈到,企业若过度使用竞业限制,给劳动者加上过分或不公的竞业限制责任,会极大妨碍人才自由流动,对劳动者重新找到工作及经济进步带来不利后果。北京一中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直秉持禁止过度使用的精神,确立兼顾各方利益的理念,使竞业限制回归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根本作用,防止竞业限制变成企业控制人才的手段。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不能无差别扩大

在过去的案件记录中,科技、通讯、医药、教育以及商业服务行业是竞业限制纠纷的高发地带,这些行业的案件数量占了总案件数的83.17%。值得注意的是,涉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

北京一中院披露的一个案件显示,杨军(化名)进入某企业工作,职位是公务员考试辅导的专门教师,负责讲解公共基础知识与常识辨析,公司同杨军签署了《保密及禁止同业竞争协议》,规定杨军离开岗位后两年期间必须遵守同业禁止条款

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杨军立刻去了另一家公司任职,成为主讲教师,负责教授公共基础知识,因此产生了竞业限制争议。前雇主认为杨军掌握了本公司的商业机密,诸如授课讲义、教材资料、课程设计、客户资料以及模拟考题等,于是将此事提交给法院审理。

北京一中院指出,讲义等内容向学员公开,或可于网络检索大朗镇律师,原公司未对杨军实施授课技巧指导,杨军不了解其他关键资讯,其掌握的信息不具备经济意义,原公司无法证实杨某掌握其公司商业机密。

娄宇红指出,公司中了解关键商业机密和涉密信息的职员数量不多,不过案件显示,许多公司不加区分地与大部分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未考虑其岗位和职责差异,部分企业甚至通过员工手册来设定此类条款,从而忽视了由此可能引发的诉讼隐患。出现争议后,如果员工相信竞业协议内容并已遵守,公司就必须给予相应报酬,娄宇红这样表示。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庭长崔丹妮称,按照劳动合同法,需要承担竞业限制责任的人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那些必须为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密的其他岗位人员。

崔丹妮觉得,应该规定承担竞业限制责任的人,不能随意波及其他员工。公司方面声称员工属于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但员工不这么看,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员工清楚公司的商业机密或跟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内容。审判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会着重分析雇员接触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机密,同时会参照雇员担任的职务、具体负责的工作、获取的报酬、在岗时间长短等要素,来判断雇员是否有可能了解到商业机密。

用人单位对有无竞争关系理解有偏差

如何认定劳动者现任职企业与原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有个青年名叫冯超,北京人,曾在某企业担任汽车智能座舱部高级产品主管,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合同,规定冯超离职后半年内不能加入“传统汽车行业、互联网造车领域公司”,并给出了相关禁止企业的清单,冯超离开原单位后找到新工作,但新单位不在合同禁止的名单之中。

根据司法机构核查,新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座舱系统及软件的制作,属于网络汽车制造范畴,同先前公司形成业务冲突,冯超没有履行好保密承诺。

崔丹妮根据审判实践指出,判断劳动者是否违背了竞业限制责任,不能只看竞业限制合同里列出的公司名单,还要全面考虑新旧雇主的业务范围、实际从事的业务活动、市场定位、目标市场以及服务对象等要素来认定。

娄宇红谈到,竞业限制纠纷中,判断原单位与现单位有无竞争关系很关键,这需要看双方是否销售相同物品或做相似工作,企业方面必须拿出证明材料来。

调查中发现,许多公司认为,只要对方企业的经营许可文件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和自身业务范围存在重合,就表明双方存在竞争,但这一看法并不完整。娄宇红指出。

娄宇红说明,我国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中,登记的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项目不符的情况十分普遍,仅提交竞争对手企业的营业执照,难以证明存在竞争关系,必须提供其他材料作为补充,例如产品清单、业务说明、合作方名单等。然而,企业常常因为理解错误,忽视了收集相关材料,存在输掉官司的可能性。

个别案件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幅度可达九成

管月曾就职于某企业担任生鲜采购岗位,双方签署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明确条款:管月在职阶段东莞大朗律师,公司每月发放的薪酬已内含预付的竞业限制费用,管月须在任职期间以及劳动关系结束或停止后的两年内,履行不从事同类业务的约束责任

工资清单表明,在管某任职期间,其每月薪酬里设有“用于竞业保密的款项400元”。依照法院的判定,这部分竞业限制补偿不应纳入常规工资范畴,而需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于竞业限制时段内逐月单独支付给员工。

崔丹妮提出,这个案件里,虽然合同里说明每月工资里已经包含了预先支付给员工的竞业限制费用,但是没有明确具体数额,实际给的金额也远低于员工应有的工资标准,而且一笔钱同时承担了保密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所以不能看作公司已经给员工支付了竞业限制费用。

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设定的违约补偿金过高。娄红宇说明,个别公司约定的补偿金额甚至高达员工年收入的五十倍,在众多知名网络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合同里,支付上百万元作为违约赔偿的情况很常见。

根据说明,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官会参考员工收入水平,考虑商定的赔偿金额,还要看公司遭受的损失情况,然后决定最终的违约赔偿金额,这个数额是经过考虑后确定的。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员工违反不竞争协议,给企业带来了多少实际损失,就有可能减少约定的过高违约金,有些案例中减少的比例甚至高达九成。

北京一中院告诫劳动者,在就职时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前,需仔细考量自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竞业的人员类别,竞业限制的时间长度是否超过了两年的上限,合同中是否明确了经济补偿的数额,补偿金是否按月发放,以及违反合同的具体情形是否清晰界定。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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