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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如何影响市场?聚焦反垄断法法规下的企业合规

时间:2025-12-07 16: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在12月5日,证监会依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也就是简称《监管条例》的这份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相关意见,这一动作显现出严监严管其法治基础是朝更加扎实有力的方向发展,同时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由此迈出坚实步伐。需要特别留意的是,这一情况还意味着我国即将迎来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行政法规。

覆盖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条例》,强化全链条监管,有突出对公司治理规范之处,有突出对并购重组活动支持之处,有突出对违法行为打击之处,有突出对投资者保护之处 。业内人士指出大朗镇律师,《监管条例》是在总结监管实践经验前提下,着力提升监管精准性与有效性,从而更好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

设专章强化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

该《监管条例》,是一部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各方行为予以全面规范的基础性法规,其覆盖范围极为广泛,同时突出之处也是重点显著,对公司管理、信息公开、合并购买与再组成以及分配收益用于购回、市值管理策略制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新调整整合、股票退出市场循环等一系列与资本市场相互关联的活动,从该公司上市之后直至停止运营退出市场上市之前进行规范;各个部分依据这些规范秉持着以问题作为引导方向的理念,竭尽全力夯实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底 )。

就公司治理规范来讲,《监管条例》专门设了一章,把上市公司的治理当作规范的重点,既关注基本治理架构,针对上市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以及职权划分等给出针对性规定,又抓住“关键少数”,直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管的行为加以规范。包含规范上市公司的章程,规范其基本治理架构,规范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实际控制人行为去压实董事高管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健全公司施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定位来发挥公司内设机构具备的监督权制约作用,规范股东质押股票行为,规范股东委托表决权行为,规范股东代持股份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公司治理向来是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部分,身为上市公司来讲,构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达成效率与安全的平衡,是企业从出色迈向卓越的关键保障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诸多要求汇聚于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层面的规则,其位阶相对较低 而《监管条例》把《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相关要求予以细化补充,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加以规范,强化自治约束,压实董事高管、独立董事以及董秘的职责,推动各方归位尽责 。

《监管条例》设有“保护投资者”专章,推动上市公司提高投资价值,明晰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促提投资价值要求,严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引导上市公司强化投资者回报意识,坚决防范退市公司借“假重整”、恶意规避强制退市损害投资者利益,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合法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让或交易做安排 。

从总体方面来看,针对市值管理、分红回购等在实践当中正在践行的、行之有效的监管举措,《监管条例》加以提炼总结了,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予以固化了,其意图在于强化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各方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督促上市公司把依法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内化为内部制度并且积极行动起来。针对股票退市、破产重整这类牵涉利益广泛且主体众多的事项,《监管条例》依据退市、破产程序里行政参与、各方协同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明晰行政监管的职责定位,将着力保护投资者利益视作出发点,保障制度得以严格执行。

支持并购重组 从严打击财务造假

《监管条例》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给予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此次修改明确了收购的定义,明确了收购人资格,明确了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同时完善了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完善了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完善了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机制,还完善了财务顾问监管制度,细化规定了财务顾问的聘请安排,细化规定了财务顾问的职责内容,细化规定了财务顾问的独立性要求等,促使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领域更有效地发挥“把关”作用。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指出。并购重组市场,正在经历变革,从“量”到“质”,乃是深刻的那种改变。它成为产业升级的“催化剂”,《监管条例》在强化重点规范之时,明确开展并购重组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保持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主渠道作用, 。

对于打击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财务造假而言,《监管条例》强化关联交易监管,着重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以及合规性,以此防范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利润或者实施系统性造假;同时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具有事前审核、事后调查职责,规定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

对于防范第三方配合造假,《监管条例》作出规定,禁止关联方实施配合造假行为,禁止客户配合造假,禁止供应商参与配合造假,禁止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还明确了配合造假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破除造假所形成的“生态圈”;同时细化监督管理方面的措施,从而进一步提升监管的质量和效果。针对大股东长时间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等严重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此类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担保,禁止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担保,并设置专门针对此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务必做到打击精准,打击有力,让违规者切实受到惩处。而且,《监管条例》确立了董事会积极进行追偿的责任,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针对涉嫌违法违规展开调查,董事会借助各种途径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此外,《监管条例》着重突出了针对违规占用担保行为的惩治,严格地执行退市重整制度,全面且严格地落实行政监督管理举措,针对违规占用担保这一行为以及第三方配合造假这类恶性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

详细地去看,不准许任何一个人对退市决定进行干扰,要加大针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让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协作沟通机制发挥作用,避免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借助重整程序累及债权人以及投资者利益。

在此进程当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着重指出,上市的公司必需依照法律规定,真实无误地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其目的在于,从预防、惩治等诸多不同层面,强化监管举措与制度规范,以极其严厉的态势打击财务造假行为。与此同时,针对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以及募集资金披露用途变更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涌现出来的重点和关键问题东莞大朗律师,借助强化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从而给出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有效办法和策略。

监管条例出台时机成熟

当前,我国有 5000 多家公司已成为上市公司,伴随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各项举措开始得以落实并实施,上市公司的质量在持续不断地得到提升。然而,也需要注意察觉,有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管,他们所具备的诚信规范意识并不高,上市公司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时候会出现失效的情况,急切需要在行政法规这个层面,进一步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各方的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以便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

相关监管部门已构建起一套涵盖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退市等方面的监管规则体系,然而在上市公司监管范畴内,却有着这样一种情况,即缺少一部在法律层级衔接上,上能够承接《证券法》《公司法》等基础法律,下能够连接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规则,并且依据法律来规范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各方行为的行政法规。

田利辉指出,当下发布《监管条例》的时机已然成熟,此次文件修订,一方面契合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诉求,于并购重组、市值管理、回报投资者这些方面予以规范鼓励,另一方面强化了严监严管的法治基调,明确了监管底线要求,促使上市公司在规范之途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

上述业内人士指出,“《监管条例》是落实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的举措之一。”还有,后续《监管条例》还会经过征求意见阶段等相关程序,一直等到时机成熟,才会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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