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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行为保全44:保险公司担保函担责吗?三大要点与实务争议

时间:2025-12-07 16: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对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函的关于责任认定方面,要同《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结合,围绕着担保函的法律性质、责任范围、免责情形以及保全错误的因果关系来展开分析,接着从法律依据、责任构成要件、典型争议以及裁判规则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有相应如下展开:

一、法律依据与担保函的法律属性

进行财产保全担保时,核心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保全担保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里的第5 - 7条,该规定简称《保全规定》。关于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其属于诉讼担保这一范畴,就其法律属性而言:

(一)保证担保

对于申请保全人(被担保人),保险公司凭借自身信用予以担保,并承诺,一旦被担保人因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那么保险公司会在担保的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担保函一般会明确约定“连带保证责任”,在实践当中,其占比超过90% 。

(二)替代性担保

与传统保证金不一样,和实物担保也有区别,保险公司担保函借助信用担保来替换财产担保,使得申请人资金压力得以降低,与此同时,还能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

二、保险公司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

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一)财产保全存在“错误”

认定保全出现错误,这是责任被承担的前提条件,要符合以下情形中的某一种(《保全规定》第23条),。

对于保全对象,出现了错误情况,即保全了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财产的情况,像是误封了案外人的房产;在保全金额方面,也存在错误,也就是超标的进行了保全,例如诉讼请求仅仅是100万元,然而却保全了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存在不当之处,表现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例如没有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超额冻结了银行账户;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是指申请人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全是错误的,却依旧进行申请大朗镇律师,比如通过虚构债权来提起诉讼。

特殊情况是倘若保全出现错误,是由于被申请人方面存在过错,像是隐瞒了财产线索这种情况,又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力所引发的,那么保险公司能够主张免除责任。

(二)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遭受损失

需证明损失与保全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东莞大朗律师,常见损失类型:

(三)担保函具备有效性,并且能够覆盖损失范围,担保函的形式处于有效状态:这需要契合《民法典》当中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包含书面形式、明确界定担保范围、不存在诸如恶意串通之类的无效情形);担保范围清晰明确:需要覆盖“因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金、利息、大朗镇律师费等”(要是仅仅约定“保全错误赔偿”,那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涵盖直接损失以及合理的间接损失);担保限额符合规定:担保金额必须≥保全申请的标的额(就像保全申请为1000万元那样,担保函限额需要≥1000万元)。(四)保险公司不存在免责的事由,。

保险公司可主张免责的情形包括:

三、司法实践里头的典型争议以及裁判规则,(一)保全错误的举证责任分配 ,句号。

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向相关方面申请对乙公司的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000万元,之后甲公司因为呈现出来的证据并不充足,从而导致败诉,败诉之后乙公司提出主张,称其账户在被冻结的那段期间产生了贷款利息方面的损失,数额为200万元,对于此情况法院经过认定得出,甲公司并没有能够举证证明账户资金属于“非经营必需资金”,所以驳回了乙公司关于利息损失的请求,进一步得出保险公司不需要进行赔偿这样的结论。

(二)担保函的“独立性”争议

倘若担保函之中约定道,“此担保是独立于保全申请这一情况的,哪怕保全是没有效力的仍然需要承担责任”,法院一般情况下是认定其为有效的(依据《民法典》第682条但书规定)。然而要是约定成,“保全要是被撤销那么担保是没有效力的”这种样子,那么就可能因为违背了担保具备的从属性而被认定成为没有效力的 。

(三)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之后,能够依照《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朝着申请保全人开展追偿行为,不过这需要涵盖满足的相关条件:

(四)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的特殊责任

倘若保险公司属于上市公司或者是持有牌照的金融机构,那么法院极有可能针对其担保函的“审慎性”提出更为严苛的要求,比如说要考量是否切实尽到了核保义务,要是没有尽到核保义务,像是没有对保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展开审查,这种情况就很可能会加重责任。

四、对于责任承担究竟有着怎样具体的方式呢,首先是全额赔偿:要是保全出现错误并且损失清晰明确,那么保险公司会于担保限额范围之内对被申请人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其次是按比例分担:倘若保全错误是由多方存在过错而致使的(就像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而且保险公司没有进行核保这种情况),就要按照过错比例来分担;然后是限额赔偿:一旦损失超出了担保限额,保险公司仅仅会在限额范围之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则由申请人自己去承担。五、关于风险防范又有着怎样的建议呢,其一涉及保险公司,其二涉及申请人,对此进行总结 。

追究保险公司在为财产保全供应担保函时的责任认定,其关键在于对保全错误的认定以及担保函的有效性识别。法院一般依据“过错责任”这一原则,将保全行为、损失因果关系以及担保条款综合起来,以此判别保险公司是不是需要负担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当中,保险公司要严谨地进行核保工作,申请人要合理地提出保全申请,从而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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